摘要:
信访是畅通民意的一条重要渠道。信访行为是受国家法规保护的。我国有信访条例说的明白。
但是,在信访的工作实践中,有不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,对越级上访深恶痛绝,对越级上访者进行无情的围追堵截。特别是到了敏感日,更是如临大敌,不惜动用公安对越级上访者进行围剿。
我也不赞成越级上访。必要的秩序还是应该遵守,有问题有诉求还是逐级解决好。
但是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,错误地理解越级上访。把本地区政府或本单位到上一级政府或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上访,也看作是越级上访,对这些上访者进行无情打击就错了。比如某镇人员到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反应本镇存在的问题;某县政府工作人员到地区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上访,就不能算作是越级上访。
因为,正是问题发生在本镇或是本单位,而且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,上访者才不得不去主管上级单位进行上访。这就不能算是越级上访。
什么是越级上访?越级上访应该指的是,问题发生单位上访人员越过问题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,到更上一级单位上访,才能算是越级上访。举例来说:镇机关干部越过县政府机关到省机关进行上访,才能算是越级上访。
还有一种越过上一级政府上访的情况也不能叫越级上访。
即上访者多次到问题发单位的主管上级上访,而始终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,然后才去更上一级政府机关上访的行为,也不能叫越级上访。
对待越级上访行为我们不应支持和鼓励,但对于不属于越级上访,即到问题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上访的行为,我们不但不能歧视,不能打压,而且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,提供方便,并尽快敦促有关责任部门解决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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